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针对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皆可予以解除:
首先是,经查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无辜且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
其次,取保候审之法定期间已经届满,此期限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自然月。在以上两种情形出现之际,必须依法依规即时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向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