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归属于财产
犯罪范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该
犯罪行为是指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无合法依据地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特定规模,而又故意拒绝返还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详尽阐述,对于那些已有充分
证据表明其涉及
犯罪事实并可能面临
徒刑以上刑期惩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无法有效防止其产生社会危害性时,应依法进行
逮捕。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逮捕,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
行权衡判断。例如,若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社会危害性,如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活动、销毁、篡改证据、妨碍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对
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行为、试图自杀或者
逃逸等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必须对其实施逮捕。反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具备上述社会危害性,或者侵占罪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尚未达到“
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亦或是存在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
处罚的情节,那么或许就无需采取逮捕措施,而是选择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手段。总而言之,侵占罪
立案之后是否会执行逮捕,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定。若存在社会危害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必须依法进行逮捕;若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或者涉案金额较小,则可能无需采取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