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关于认定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在于“
情节严重”的条件。然而,这项法例并未对
逮捕次数与
判刑之间,做出的确切关联性规定,而是要根据涉案人员的实际行为及其情节,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构成
犯罪。因此,逮捕次数本身并不能直接影响到是否判刑的结果,而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举例来说,若某位人士曾多次遭到逮捕,但每一次逮捕均遵循了法定程序,并且每次逮捕都有新的证据显示其涉及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那么在法庭审理阶段,这些证据便有可能被用作证明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而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
罚金的
处罚。然而,最终是否判刑,还需考虑诸多其他因素,例如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等。倘若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即便逮捕次数较多,也未必会被判定有罪。总而言之,逮捕次数并非决定是否判刑的唯一要素,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方位的审慎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