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以下情形者,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被判处在
拘留期间执行的
拘役、
管制或是并处确定的
主刑以外
附加刑的;同时也包括可能会被判处于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社会公众不会因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产生恐慌情绪的情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否适用于所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类型,尤其是针对那些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
犯罪,如
拐卖儿童罪。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能够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还需综合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情况,例如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等。若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经过评估,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恐慌,且满足其他相关法定条件,那么他们可能会考虑批准取保候审。然而,对于拐卖儿童这类严重的
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更加严格地限制取保候审的适用,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
法律制裁或继续对社会构成威胁。因此,是否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然而,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拐卖儿童罪原则上是允许实施取保候审的,但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取决于
司法机关的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