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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管辖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管辖权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若涉案情节牵涉跨区域作案,上级公安部门亦有权指派下级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或由主要犯罪发生地的公安部门行使管辖权。另外,若案件涉及国家公务人员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权直接指定相关机构进行立案审理。在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时,我们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透支金额是否符合“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此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2.发卡银行是否已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以及持卡人在收到催收通知后是否仍未按期偿还所欠透支款项;
3.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这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的重要主观要件;
4.透支行为是否超出了规定的额度范围或期限限制。若案件同时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且透支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则持卡人的行为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至于具体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则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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