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刑事责任构成要素包含了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并
处罚金或者单独
罚金的处罚方式。对于单位实施该类
犯罪行为的情形,法律规定将对单位施以罚金处罚,同时针对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则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惩罚措施。实际法律实践过程中,能否实现和解协议,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若涉案人员有意愿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且愿意对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那么便可尝试通过和解来解决问题。然而,和解协议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若和解协议得以顺利达成,这可能会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最终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仍需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并非意味着刑事责任的豁免,而仅仅可能被视为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因素。若和解取得成功,这可能会对
量刑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但却无法改变定罪的事实。因此,和解协议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严格遵循法律框架,并须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作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