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
刑法学理论与实践而言,
绑架罪与
非法拘禁罪的关系可被视为法条竞合的一种,这种竞合主要表现为法条之间的重合性及彼此间的包容性。
二、根据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种
罪名在审判过程中均需遵循从一重罪
处罚的原则。
当两项
犯罪事实同时呈现在法庭上时,执法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进行合理处置,杜绝任何因法律适用不当导致的判决偏差。
三、绑架罪之成立,需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勒索财物的实行行为。
然而,非法拘禁罪只需要
行为人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动机即可。
为了正确认定各案情中的具体问题,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
为索取
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四、针对刑法颁布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刑法相冲突的情况,不能继续参照适用,同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仅限于合法债务;
若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实施该行为,则按绑架罪论处;
2.若
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行为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但若是行为人与
债务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施绑架的,需要深入探究行为人之心意。
鉴于如此,为索取债务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行为人如目的并非索取债务,仍然应当依照绑架罪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