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处理中,若出现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之一,则无需为子女缴纳
抚养费用:
首先,当父母双方达成协议,一致同意由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全权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无需另一方承担支出的时候;
其次,若非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而丧失了劳动能力,直接影响到了其获取经济来源的能力;
再次,如果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再度组建家庭,且新
家庭成员愿意承担起所有孩子的生活费用。
此外,对于因为
违法犯罪而被监禁或者接受劳动教养,从而导致经济能力匮乏的给付方来说,在其恢复自由之前,可以暂时停止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待其重新获得经济独立之后,仍需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