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身份解除了婚姻关系后,第三代
监护人如爷爷、奶奶并不享有直接探视子女的权力,仅允许孩子的生父母具有这一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例规定,
离婚之后,除非亲自担任子女
扶养责任的父或母方,否则无权对于子女进行探访,而对子女负有扶养责任的伴侣则应主动提供协助与支持。
至于探视的具体形式和时间,可由
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一致,则交由当地法院正式裁决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