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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时,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同样身处继承人顺序的诸位人员所应依法继承的遗产占据的比例,应保持均衡状态普遍适用平等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面临生活方面重大困境且缺乏实际劳作能力的继承人,应对其在分配遗产过程中给予相应的关注和辅助。
对于那些在赡养亲人的过程中,付出过倾力援助,亦或与同期死亡的被继承人共同度日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割的时候,他们将有权适当多得一些。
另外,对于具有行孝能力并具有奉养条件的继承人来说,如果他们没有尽到行孝责任,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的过程中,他们应该分不到或是只能领到较小的份额。
最后,如果死者的若干继承人能共同协商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也可以不需要严格遵循绝对平等的原则来进行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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