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毒害性食品制造罪的既
犯罪行,其法定
处罚如下:
若在所制造和销售的食品之中非法混入了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明知产品中含有此类物质而依然进行销售,那么应当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同时缴纳
罚金制裁。
如果更进一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是存在其他重大情节的,应当给予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治,并且同样要缴纳罚款处理。
当行为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出现其他极其严重情节时,则遵照我国
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具体规定来执行相关权力。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