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所必需具备的要素包括:
首先,本罪的
犯罪主体需特指是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聘用的职员,或是来自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工;
其次,从主观意识来看,必须是出于明知而故意进行
欺诈,过失行为并不包含在内;
然后是
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讲,它侵害了我国对于证券市场的严格监管和管理秩序;
最后,在客观方面,
犯罪分子需要实施故意散布假消息或者捏造、篡改或者销毁交易记录,以此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并导致严重的
财务损失。
《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
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
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