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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犯减刑的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分子,其在服满缓期执行期限之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则该时长不得低于二十五年;
同样地,如若经过缓期执行期之后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其实际执行的最低年限亦不应低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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