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形中,涉及交通事故的
肇事逃逸行为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节是显而易见的
责任人:
第一种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离现场的人;
其次是
当事人故意破坏、制造
虚假事故现场或销毁相关
证据材料的人。
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弃车逃离现场或者藏匿行踪,然而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在此过程中也存在错误行为,那么就可以适当减轻其应负的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