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取
结婚证书满一个月之后所购置的房屋,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购得之物,依法被定义为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如若发生以下特殊情形,那么所购置的房产将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作为单独一方的
个人财产来对待: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达成了明确约定,那么该房地产是否被确认为
夫妻共有财产,便须依据具体约定予以确认。
其次,倘若购置的房产系由其中一方的父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且
产权在此种情况下被登记于其子女一人名下,那么该房产便可视为其父母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因而在此情况下,房产将被认定为被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若在婚后,某一方使用其个人财产购入的房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如果产权登记在购买一方名下,则此房产仍将被视为该方的单独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