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首先,发包方得以与总
承包商签署用以规划和执行全部或特定
建筑工程项目的
建设工程合同;
其次,在征得发包方同意之后,总承包商、勘察人、设计者以及施工团队都有权利分别与其签署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
承包合同。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下,发包方都被明确禁止肢解应当是由单个承包商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并分别发包给多个承包商完成。
另外,根据现行规章制度,总承包商或者勘察人、设计者、施工承包人均可自愿地把其各自承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任务交由第三方来处理。
第三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那部分工作顺利完成后,应负责与总承包商、勘察人、设计者、施工承包人共同对发包方承担相应
连带责任。
比此更为严格的是,承包商被明令禁止将其承接下来的所有建设工程的整体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其整体工程以分包形式转让至他人名下。
同样的,针对分包商的行为,也禁止他们将已经被承包过来的工程再次转让出去。
最后,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承包商本人自行完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