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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关于债权保障的各种方法集中体现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保证”这一方式,它是指向保证人债权人之间通过约定形式,确保当债务人无法履约时,保证人需要按照既定协议履行债务或接受相应责任的操作。
此种方式适用于具备法定代替履约债务能力的各类法人实体、其他社会团体以及一般的个体公民均可充任保证人。
其次,再看“抵押”手段,它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者对某项资产不进行转移持有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情况下。
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抵押物的权益。
其处置方式可以选择以该物进行原始价格的折现交易,也可以选择通过拍卖和变卖的公开程序换取现金以优先偿还债务。
此外,还有两种常见的债权保障方式,即“动产质押”和“留置”。
前者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者交出其拥有的动产于债权人占有时,以此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现行的法律制度,以该动产进行类似折现或公开拍卖之形式来获取优先偿还。
最后,我们谈及的是“定金”。
在订约会谈中,双方可以约定由特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款项作为债权的保障。
若债务人能够如期履行债务,那么这部分定金将自动充作货款;
反过来,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承诺义务,则收到定金的一方可不必返还这笔资金;
反之,若收到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则他/她需双倍赔还此笔金额。
无论如何,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但其总限度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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