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住房公积金被确定为储蓄之后,它便被视为职工薪酬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这其实是国家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为广大职工额外提供的一种住房收入。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员工在
结婚后实际领取或预计能够获得的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之间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既然
公积金已然成为了夫妻之间共同权益,那么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其进行合理分割自然也就毫无疑问了。
需要强调的是,在进行此类分割之前,必须要确保时间的准确性以及所得内容是否来自婚前或婚后。
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维持的情况下,才能对婚后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恰当的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