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流转过程中,鉴于通知义务的重要性,其豁免是不可被忽视或规避的。
当
债权转让时,
债权人应尽到相关义务告知
债务人关于此次转让的详细情况,这个通知属于债权人自主实施的单方
法律行为,无论是通过口头或是
书面形式传达均可。
当债务人接收到此通知后,则意味着此次债权转让已对债务人产生了法律拘束力,且这种拘束力的存在并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明确同意。
如果债权人未能充分行使他们的通知义务,那么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就将失效,届时
受让人便无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法程序向其履行
债务。
但是正如大家所知,通知义务并不是债权
转让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无论债务人是否同意这次转让,债权人与第三方共同构筑的债权转让已经得到有效执行及实践。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