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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一般是多久

若有债权人担保人为确保债务如期偿还而约定了相应的保证期间,然而其内容却出现以下的情形之一者,即为无约定:
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发生,或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同时终结。
如此情况下,视为彼此间并未达成有效约定;
若未能达成约定或具有歧义时,则应确定该保证期间从依主债务实际履行期限终结后的第六个月起开始计算。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均无明确的约定或者理解上存在分歧,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终止后的第一日起进行计算。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倘若未能在保障期间内向担保人提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则担保人将无需延续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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