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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可不可以做保全

胡* 天津-北辰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30 11:13:00 454人阅读

债权人撤销之诉可不可以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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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撤销之诉中的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等,导致债权人胜诉后权益无法实现时,财产保全能起到预防作用。
(2)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保全权利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损失。
(3)在紧急情况下,债权人可在诉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不过,申请诉前保全后,债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

提醒:
申请财产保全需注意提供担保的要求和诉前保全后起诉的期限,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30 13: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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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应准备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的证据,向审理撤销之诉的法院提出申请,按法院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二)情况紧急时,债权人可在提起撤销之诉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之后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025-12-30 12:4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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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之诉可申请保全。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障判决执行,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债权人能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中,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依情况要求其提供担保。

3.紧急情况下,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但要在法院采取措施后一定期限内起诉。

2025-12-30 12:3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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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撤销之诉可以做保全,诉讼中可向法院申请,紧急情况还能诉前申请。
法律解析:
为保障将来判决得以执行,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在债权人撤销之诉里,债权人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能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依具体情况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若处于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债权人可在提起撤销之诉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过需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若您在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财产保全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30 11: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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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之诉可以做保全。为保障判决执行,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债权人可依规定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中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会依情况要求其提供担保。
3.紧急情形下,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时,债权人能在诉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有管辖权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不过需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建议债权人在有必要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申请诉前保全后要按时提起诉讼,避免保全措施失效。

2025-12-30 11:44:3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基础理论及法条依据关于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的撤销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只出现了两处:一是《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的关于有害债权的赠与,具体条文为:“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一规定虽然是关于无效的规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它是关于撤销权的立法来源。其立法精神为后来的立法所采纳。而直接的,具体的规定撤销权的是《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来讲,撤销权的实质,是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权利。1.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1.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于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故应由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一)》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及当事人问题。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基础理论及法条依据关于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的撤销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只出现了两处:一是《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的关于有害债权的赠与,具体条文为:“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一规定虽然是关于无效的规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它是关于撤销权的立法来源。其立法精神为后来的立法所采纳。而直接的,具体的规定撤销权的是《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来讲,撤销权的实质,是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权利。1.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1.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于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故应由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一)》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及当事人问题。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怎样的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始自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入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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