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争议案件之中,关于房屋价值增长部分的
财产分割办法为:
首先,应尝试进行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方案。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要进一步查明该房产是否为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即已购得的
私人财产抑或是婚后共同购置所得。
(1),若确认房屋为个人婚前所购买,其增值部分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分割的对象;
(2)另有一种情形,如一方于婚前支付了
购房首付款,而婚后配偶与之共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那么针对他们共计还款部分相匹配的那部分房产增值,应将其平等地划分为两份。
换句话说,就是平等划分增值部分。
至于最后一个情况,若是婚后夫妻二人合力购买的房屋,那么房屋价值增长部分应被平等地按照各自比例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