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民事法律活动中,关于是否需设定
担保之问题,完全由
债权人根据自身权益保障的需求来决定。
不论何种情形下,若债权人认为设定担保有利于保障其合法债权,那么债权人便有权要求
债务人和第三人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
而对于那些债权人认为无须设立担保便足以保障其债权安全的借款事项,自然也就无需介入
担保人的角色。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