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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人究竟是不是债务人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当债务人因形势所迫需要延期履行或提前终止原协议中的某些义务时,他们可能会选择“提存”作为解决方案。
然而,提存这一法律术语并非简单的“拖欠行为”,它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交易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提存”乃是当债务人完成了他应尽的顺位债务责任后,由于债权人基于各种不当理由,恶意拖欠、故意推诿等,而拒绝接受该款项,亦或是因为债权人消失得无影无踪,债权人的行踪不明,导致债务人无法将已支付的债务完整地交付给其行使人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规,可以将他所履行的这个责任的标的物移交给特定的机构或部门,以此来替代本该亲自履行的那个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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