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当
债务人因形势所迫需要延期履行或提前终止原协议中的某些义务时,他们可能会选择“提存”作为解决方案。
然而,提存这一法律术语并非简单的“
拖欠行为”,它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交易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提存”乃是当债务人完成了他应尽的顺位
债务责任后,由于债权人基于各种不当理由,恶意拖欠、故意推诿等,而拒绝接受该款项,亦或是因为债权人消失得无影无踪,债权人的行踪不明,导致债务人无法将已支付的债务完整地交付给其行使人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依规,可以将他所履行的这个责任的标的物移交给特定的机构或部门,以此来替代本该亲自履行的那个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