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及其历来所有的
个人财产之规定,对于他们彼此之间皆具有严格的法律制约性效力。
这类规定应当采取正式且明确无误的书面方式加以规范和执行。
任何关于
夫妻财产的规定都必然是由双方共同自愿、自由地商定和定制的结果。
而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处置的约定,也必须出自双方的真诚意图表达,不应存在任何
欺诈、威胁或是他人压力而诱使对方做出与原意相背离的决定。
若夫妻间的财产协议存在被诱骗、
胁迫或因他人施压等不法行为而成立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其进行修改或撤销。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