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夫妻共同财产,即在婚姻关系有效
存续期间内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特别明确规定的财产类型,该类财产被界定为夫妻两人共有,两者对此具有完全平等的处置权力。
与此相对照,
夫妻个人财产又被称为夫妻保留财产,其根据在于,即使在实行
共同财产制度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经由夫妻之间自愿达成协议,每对夫妻都会分别保留特定范围内的
个人财产所有权。
以下将详述哪些具体种类的财产在婚姻关系有效维持期间,可以认定为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第
一,
工资、津贴、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
劳动报酬;
第
二,通过生产、经营、投资等方式所获取的收益;
第
三,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第
四,因合法
继承或受赠而得到的财产,但前提是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财产仅归属于某一方;
第
五,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
六,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是未来应该可以获得的
住房补贴和
住房公积金;
第
七,男女双方在
退休后实际能够获得或是预计应该能获得的基本
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一方在
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其次,一方向身体遭受伤害且获得相应
赔偿或补偿;
再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注明属于某方的财产;
此外,专供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最后,其他应该属于某一方的财产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