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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是否影响协议效力


一、关于在签订婚姻解除协议后,其中一方的反悔之举是否影响协议效力问题的解答:
在正式领取离婚证书之前,先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暂未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仍然享有撤销该协议的自由权。
然而,若已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相关部门依据原协议协商并进行调解之后达成的离婚决定,此时的离婚协议便正式具有法律效应。
在此之前,尚未办理婚姻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尚未作出离婚判决时,该离婚协议仅为双方协议意见,尚无法对双方形成实质性的约束力。
二、关于离婚协议编写的权威性建议及需要包含的关键要素:
精心打造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理应包含如下几个重要元素:
首先,应当明确列出签署协议的当事人以及他们在婚姻中的基本状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族裔、出生地点、职业、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其次,对于未涉及离婚事宜而仅针对财产进行切割处理的协议内容,其效力将被视为无效;
再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还应当明确考虑并解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分配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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