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
离婚后,双方的
共有财产须依程序进行分割。
其分配方式往往遵循着这样的规律:
首先,由夫妇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再交由法庭作出裁决。
当夫妇对于
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达成合意时,法律并未对具体的
分配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这个分配协议本质上反映出了各自主张的真实意愿,并且在符合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都可认为其具有有效性。
反之,倘若夫妇对此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决定交由法院来处理,那法院将按照一般的均分原则对这些共同财产予以划分,以确保公正对待每一方。
当然,在此过程中,法院还需兼顾到其他一些重要的原则因素:
如适当关照子女的权益,尊重女性权益,以及尽量维护家庭生产与日常生活的稳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