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房屋归属事宜,实际上便是针对子女权益做出的一种
赠予行为。
此种赠予方式仅限于夫妻双方在
离婚之时有权处置自己财产或共同所有的房产,以确保赠予行为具有合法性。
解除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做出离婚决定之后,通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才能签署离婚协议。
而其中关于将某一特定房产赠予其婚生子女的内容,正是这一赠予条款的体现。
由于在此过程之中并未出现合同失效等影响条款有效性的因素,因此,上述赠予事项应当被认为是合理且有效的,只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是,作为受赠人的子女应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
如若子女已经成年,他们自然能够独立地行使这项权利;
然而若子女年纪处于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此时的赠与行为便属于纯粹获取经济利益的
法律行为,所以这种赠予也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