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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流水达到多少可能构成帮信罪

需注意,若涉及以下情况,将可能被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
其一是帮信罪的最高限额为,当银行卡流水累计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或者以向目标投放广告等形式,提供的资助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晓他人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却仍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类援助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的惩罚,同时亦可能受到单方面罚金的惩处。
关于认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行为人为三名及以上对象提供了帮助者;

二,支付结算金额累积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三,通过投放广告等途径累计提供资助金额高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四,因违法行为获取利益超过一万元人民币者;

五,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接受过行政惩罚,但随后又继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出现者;

七,其他具有严重性质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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