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交通事故中,若驾驶人员主观上并不存在规避法律责任追究之意图,那么该驾驶员实施的以下行为并不一定会被视为
肇事逃逸:
首先,在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于事件原本无异议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进行私下协商处理,并在达成共识后,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之后其中一方改变主意并向警方报告的情形;
其次,为救援重伤员,标记车与患者所在位置后驾车离去,同时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的行为;
再者,由于个人受伤需要送往医院治疗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待在现场,但在得知事故消息后能立刻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等等。
此外,基于能够提供
证据证实当事人因可能遭受
人身伤害的威胁而不得不离开
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
报警的,也不应被认为是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