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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通常适用于哪些情形

关于管制刑罚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我们有以下两点解释:
首先,针对那些情节较轻且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罪行,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定的部分犯罪,它们主要分布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罪这两大类范围内;
这些犯罪具有显著的共同特征,即其罪行性质并不特别严重,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水平也较为有限。
其次,被选定使用管制刑罚的罪犯,本身应属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的一类犯罪嫌疑人
考虑到管制刑罚并未完全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权利,反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自由加以限制;
因此,适合使用这种刑罚手段遏制犯罪的人员,必然是那些人身危险性较低、不易引发恶性犯罪的犯罪者。
相反地,假如某个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极高,那么即使采取了管制刑罚,也很难达到切实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预期效果。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刑法》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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