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定为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既遂者,通常将面临如下性质的
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执行裁定的过程中,表现出严重的疏忽和不负责任态度,未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应的
诉讼保全措施以及履行法定执行职务的义务,或采用了非法的诉讼
保全措施及
强制执行措施,使得
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士的经济利益陷入重大损害甚至是无法挽回的地步,这类情况将会受到
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是
拘役的严厉惩罚;
在更为严重的情形下,即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时,其最高刑期则可达到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并处以十年以下的惩罚力度。
《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