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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针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之立案标准,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衡量:
首先,辩护者实施了隐匿与涉案金额高达五十万元或已超过此数之财务会计报告之行为。
其次,受案者在面对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等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之时,实际采取了隐匿措施进行对应处理。
最后,还需考虑到是否存在除上述条款之外,其他达到了严重情节程度的事项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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