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判定侵犯
注册商标权益行为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者的授权,擅自在同类型商品中使用与之相近似或雷同的
商标标志;
在相似商品领域选用与已注册商标毫无二致或者极其相似的标识,此举极易造成公众认知的混淆和紊乱;
未经
商标注册人许可以及允许,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擅自更换,并且将更改过的商标标志投放于市场销售。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