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婚姻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诸如
结婚或
离婚等特殊事件发生时,
当事人应当依照其个人意志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户口的迁移手续。
若是决定进行迁移手续的,首先必须要向迁入地的户籍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迁入许可证。
然后,申请人需携带获准的迁入许可证和本人的户口簿去当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迁出登记手续,领取相关的迁移凭证,最后由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口注销处理。
最后,将办理完毕的迁移证明交回迁入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即可申请落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