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制造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法定要件包括: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有关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
法规以及大众的公共卫生安全;
在客观事实层面上,
犯罪行为表现为在进行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必要检测或违反其他一系列严格的操作规程,从而导致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后果;
在
责任主体条件方面,必须是经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正式批准可以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活动的合法企业或机构;
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角度来看,本罪仅能由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所引起。
《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