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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被征用时应得到哪些补偿


1、关于农用土地的征收补偿事宜,其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应通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公布全区范围内统一的综合地价进行确认。
2、对于安置补助费的设定标准,同样需要由上述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中,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在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制定。
特别是针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问题,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为他们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
此外,还应对因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从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以及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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