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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否必须去法院


1.实际上,协议离婚这一词汇通常被称为登记离婚,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则以“双方自愿离婚”的表述进行定义,即指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而达成的离婚决定。
2.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指出,若夫妻双方对于离婚持有相同的意愿,则需要签署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该离婚协议书应详细记载双方关于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协商结果。
3.此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还规定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希望离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天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最后,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强调,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对双方是否真正自愿离婚以及是否已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将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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