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明确规定了“
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于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实施
暴力行径,或通过抢夺、控制驾驶操纵装置等手段来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转,从而威胁到
公共安全的
违法者,将被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且需同时面临
罚金的
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若上述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擅
自离岗,与他人互相殴斗或攻击他人,同样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此时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如果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并且还涉及到其他
犯罪行为,则应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
互殴或者
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