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人
民法院将予以判定该情节属严重性质:
首先,当某位人士因侵犯他人权益而受到
行政处罚或已依法被法院判决需承担责任之后,再度实施同种或相似的
侵权行为;
其次,如果这个人以
侵犯知识产权为唯一的职业来谋生;
再者,如果此人捏造、损毁并隐匿与
侵权相关的
证据材料;
又如,此人拒绝履行对保全裁定的执行;
还有一点就是,当侵权获得的收益或是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极其庞大时;
以及
最后一条,如果该侵权行为存在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
公共利益或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潜在风险。
除此之外,本院还将结合侵权行为的手段、历次发生的次数,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段、涉及的面积范围、涉及的规模大小及其产生的影响程度,以及侵权
当事人在整个诉状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
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
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
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
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