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启动
交强险理赔程序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如果
意外事故是由受保人蓄意诱发而产生的,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自己车辆中的乘员及投保人所遭受的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同样也会视为不可
赔偿的范畴之内;
再次,如果驾驶者无法提供有效的驾驶证或者处于饮酒状态下进行驾驶活动,且在其所属的被保险车辆丢失或者被抢夺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样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最后,倘若受保人故意策划并实施了涉及交通事故的行为,则保险公司仅有权利对其在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垫付的必要的医疗救援费用进行
追讨,但对于由此引发的财产损失,则同样不在
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