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或
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的任何时间段内,一方若故意隐瞒、转移、变卖、破坏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或是捏造
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的
个人财产,那么这将侵犯到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
离婚过程中可能会考虑对故意方进行少分甚至是不予分配财产的
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如果配偶的一方有意隐藏、转移、变卖、破坏或挥霍他们的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以虚构之债试图侵占另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经过正式的
离婚程序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可以考虑对这类
行为人进行至少减少其财产份额的处罚。
在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一旦对方发现存在这种情况,可以随时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重新审理和分割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