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主题性质存在差异。
交通
肇事罪直接针对的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然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对象则演变为对社会
公共安全性的挑战,即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以及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权益。
2.客观行为规范及性质存在区别。
与交通肇事罪相比,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更加凸显其践踏公共
交通规则的特点,并可能导致无辜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
3.主观态度完全对应不同。
轻视大意和过失而引发的交通肇事罪,它的主观性质表现出来的是过失。
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意图显然体现为故意,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无疑构成了
故意犯罪行为。
4.犯罪引发的灾难性影响各异。
交通肇事罪在引发严重危害后被定义为
结果犯。
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刑事判定,相较之下显得更加宽松。
只要实施者所采取的危险手段足够严重地影响了公共安全,即使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仍可以被视为触犯本罪,从而成为
危险犯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