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
刑事犯罪在客观层面有着明显的特征,即个人故意违反相关的国家法律
法规,实施
欺诈行为以获取不当利益。
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贱卖或者将其
股权以极低的价格交易出去。
至于在主观方面,此类罪犯必须是恶意为之,且动机明显具有私人利益化倾向。
若非明知故犯、别有用心,并不存在谋取私利的动机,那么即便因为个人思想觉悟较低、专业知识匮乏以及业务能力有限等因素导致在国有资产折股与出售后产生了偏差,也无法确立对此类
犯罪的指控。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