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断是否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特定条件如下所示:
该
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须明确指向于与通讯密切相关的
公共安全;
其客观方面则需要呈现出由于过失导致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的具体行为,并伴随着严重的后果产生,坚决威胁到了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而实行者的身份既可以是普通民众,亦可以是专门负责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
从业人员;
并且所有满足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
犯罪嫌疑人。
至于主观要素部分,
犯罪者应当负有的过失心理状态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