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在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按照法定程序与
涉嫌犯罪人员或被告人进行接触交流,并且在这几个阶段内并不受到时间上的限制,原则上应当
保证能够及时地与其进行会见沟通。因此,从理论上讲,辩护律师甚至包括在周六、周日等非工作日期间,同样具有会见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区看守所的工作安排和规章制度存在差异,例如可能需要提前预约或者在工作日办理相应的手续。因此,尽管在法律层面并未对辩护律师在周末进行会见做出任何禁止性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是否能够在周末实现会见,仍需根据当地看守所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