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警方未予
立案处理的
强奸案件,受害者或知情人士可依法向检察院
递交监督立案申请,这亦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检察院负有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行为的职责,如发现应立之案却未被立案,检察院有权责成公安机关予以说明不立案的具体原因。若判断其解释无法令人信服,检察院有权指令公安机关立即启动
立案程序。此举实为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