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建设工程纠纷专题 > 工程款纠纷专题 > 欠付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计算

欠付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计算

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若双方对于付款期限并无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以下三个阶段的日期将被视为应付款期限: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则以交付当日为准;
(2)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期限;
(3)若建设工程既未交付,工程价款亦未进行结算,则以各方当事人起诉讼之日作为应付款期限。
利息应随同本金一并支付,何时支付本金,相应地,未按照约定支付的部分,便应在何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新修订:2024-08-0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