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在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翻译人员故意提供
虚假证据材料,意图误导法庭作出错
误判决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者,属于
犯罪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何谓伪证?即指在
诉讼过程中,上述四类人员对于与案件具有重大关联性的事实情节进行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以达到陷害他人或掩盖罪证的目的。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